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3知民初158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娜娜,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要冲,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市宛城区新峰名烟名酒行,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光武东路7号。
经营者:郭江涛。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市宛城区新峰名烟名酒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受理后,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金额为1万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