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初265号 原告:里安格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新界葵涌葵昌路26-38号豪华工业大厦9楼A03室。
法定代表人:園田康二。
被告:郑绪美,住所地山东省即墨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里安格有限公司诉被告郑绪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里安格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郑绪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里安格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