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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舞钢市家家贺互联网零售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4知民初14号
案件名称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舞钢市家家贺互联网零售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舞钢市家家贺互联网零售网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4知民初14号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668号之二51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MA59D7PF67。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舞钢市家家贺互联网零售网店,经营场所:河南省舞钢市庙街乡中李村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481MA45RQTB18。

经营者:郭东阳。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舞钢市家家贺互联网零售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受理。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在开庭前变更诉讼请求数额为10000元,并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

本院预收550元,其余525元退回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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