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皖0304执61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3。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蚌埠市蚌山区杨梅烟酒店,经营地:蚌埠市蚌山区天桥商场一层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AXX。
被执行人:葛洪卫,男,196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本院在执行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蚌埠市蚌山区杨梅烟酒店、葛洪卫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葛洪卫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经查,被执行人具备履行义务的能力,但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葛洪卫在中国银行18×××1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678.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