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3民初3285号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嘉创路10号枢密院C3-05室。
法定代表人:杜国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钰劼,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尚景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二段8号华晨-世纪广场第1栋502号。
法定代表人:封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虎城,湖南天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尚景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
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