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0105刑初169号 公诉机关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成都凯姆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机构代码:91510105768609366E,单位地址:成都市青羊区蛟龙工业港高新区B区16座,法定代表人:宋建。
诉讼代表人李某,男,1963年12月26日出生,被告单位成都凯姆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股东。
被告人宋建,男,1961年7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2020年7月15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1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辩护人温忠明,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程中民,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彭小燕,女,198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2020年7月15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生东,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高超刚,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青检三部刑诉〔2021〕Z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成都凯姆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人宋建、彭小燕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明镜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李某、被告人宋建及其辩护人温忠明、程中民、被告人彭小燕及其辩护人黄生东到庭参加了诉讼。
起诉书指控事实为:成都凯姆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下称凯姆达公司)成立于2004年11月,法定代表人柴敬东,经营范围:机电产品、机电设备、销售配件等。
2018年7月,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被告人宋建。
该公司成立以来,被告人宋建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该公司主要销售“康明斯”(注册商标)及无商标的柴油机的发动机配件。
凯姆达公司在销售“康明斯”柴油机的发动机配件同时,被告人宋建安排彭小燕从湖南安福气门有限公司、湖南鑫源缸套有限公司等采购假冒的“康明斯”缸套、气门、轴瓦等配件进行出售;
此外,宋建还指使业务员兼出纳的彭小燕从重庆涂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购买无任何标识的K19气门,并安排仓库管理员张某、赖某利用购买的打码机在气门上打上“康明斯”的商标,并包装具有“康明斯”商标的外包装、假冒康明斯产品进行出售,经查,查获的假冒K19气门价值78925.5元。
2020年7月14日,民警在本市温江区XX村X组XX号凯姆达公司库房内查获的假冒“康明斯”商标的K19气门、滤芯、轴瓦、缸套等配件,共计价值3670696.5元 被告单位成都凯姆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宋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系犯罪未遂;
系单位犯罪;
主动交纳罚金;
请求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彭小燕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小燕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系犯罪未遂;
系初犯;
主动交纳罚金;
请求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成都凯姆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系犯罪未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宋建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彭小燕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单位成都凯姆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人宋建、彭小燕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宋建、彭小燕主动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提出了判处被告单位成都凯姆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罚金;
判处被告人宋建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
判处被告人彭小燕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
为了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成都凯姆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犯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八十五万元。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二、被告人宋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彭小燕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四、本案中被公安机关扣押的型号为3044196的调速板2个、型号为3012536的康明斯油杯92只、手油泵(东康)1个、型号为3017959的康明斯排气座圈12个、型号为3013930的重康连杆4个、型号为3811995的重康连杆4个、型号为3632225的重康连杆2个、型号为4058790的康明斯缸垫33个、型号为3634664的康明斯缸垫42个、型号为49986000的东风康明斯发电机1个、型号为4965868的康明斯气门2个、型号为205841的康明斯轴瓦12个、型号为203670的康明斯轴瓦1个、型号为3043391的康明斯轴瓦8个、型号为3047392的康明斯轴瓦2个、型号为3801261的康明斯轴瓦1个、型号为3801260的康明斯轴瓦3个、型号为203660的康明斯轴瓦1个、型号为3016760的重康连杆瓦48个、型号为205840的康明斯衬套7个、型号为3018210的康明斯轴瓦1套、型号为3018211的康明斯轴瓦1套、型号为3047391的康明斯轴瓦5个、型号为205841的康明斯轴瓦2个、型号为205840的康明斯轴瓦1个、型号为4089500的康明斯活塞环168个、型号为203660的康明斯轴瓦16个、型号为3018210的康明斯轴瓦8个、型号为4025125的康明斯轴瓦2套、型号为4025120的康明斯轴瓦3套、型号为AR122T0的康明斯轴瓦14个、型号为FS1212的康明斯弗列加滤芯39只、型号为FS1000的康明斯弗列加滤芯72只、型号为FS1006的康明斯弗列加滤芯4只、型号为FS2054的康明斯弗列加滤芯15只、型号为WF2075的康明斯弗列加滤芯40只、型号为FF202的康明斯弗列加滤芯16只、型号为FS1280的康明斯弗列加滤芯24只、型号为LF3349的康明斯弗列加滤芯23只、型号为LF3000的康明斯弗列加滤芯2只、型号为FF5052的康明斯弗列加滤芯24只、型号为LF777的康明斯弗列加滤芯17只、型号为WF2076的康明斯弗列加滤芯24只、型号为3022157的康明斯缸套117只、型号为4009220的康明斯缸套85只、型号为3055099的康明斯缸套216只、型号为3052820的康明斯气门950只、型号为3088389的康明斯气门315只、型号为145701(3406659)的康明斯气门1200只、型号为3529032的HOLSETC(增压器)17个、型号为AR12387的机油滤24个、小零件包装3500张、CCEC合格证16000个、塑料19000张、标签2100张、防伪标签900张、带标纸箱4500个、小零件包装1500个、打码机1套、2018年会计凭证12本、2019年会计凭证12本、2020年会计凭证12本、黑色电脑主机2台、Dell电脑主机1台、彭小燕使用的电脑主机1台、天翔公司李燕使用的电脑主机1台、天翔公司何杰使用的电脑主机1台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壹份,副本贰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