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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乔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少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闽05民初107号
案件名称中乔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少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乔体育股份有限公司;黄少玉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民初107号 原告:中乔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溪边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丁国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少美,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少玉,女,194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中乔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黄少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中乔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乔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拟与黄少玉进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撤回对本案的诉讼,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乔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乔体育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董耿瑜 审判员  孙志坚 审判员  傅兴锴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庄巧毅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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