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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招财进宝商贸有限公司与洛阳天骄牡丹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1知民初169号
案件名称河南招财进宝商贸有限公司与洛阳天骄牡丹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南招财进宝商贸有限公司;洛阳天骄牡丹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知民初169号原告:河南招财进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461号1幢2305。

法定代表人:任乐亮,总经理。

被告:洛阳天骄牡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滨区开元大道(东段)1号。

法定代表人:刘沙。

原告河南招财进宝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天骄牡丹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

原告河南招财进宝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河南招财进宝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招财进宝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南招财进宝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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