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5715号原告:欧阳元明,男,198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伟江,广东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乾造,广东茂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南山区海锐科数码商行,经营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街道蛇口新街。
原告欧阳元明与被告深圳市南山区海锐科数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
2020年12月31日,原告在本案中请求保护的专利号为ZL20153044××××.5、名称为“暖手宝移动电源”外观设计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第4758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为全部无效。
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因此,本案原告并非适格的权利主体,对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欧阳元明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予以退回原告欧阳元明。
如不服本裁定,原、被告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