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知民初127号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5179号5幢2层D座。
法定代表人:孙坚,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琳,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旌阳区如家旅馆,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天元镇天发路。
主要负责人:陈溢,系该旅馆经营者。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旌阳区如家旅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第3项为“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因其侵权行为致原告的经济损失10000元”并申请撤回对旌阳区如家旅馆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