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与李新梅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晋01民初139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与李新梅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李新梅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01民初139号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荷坳社区长江埔二路8号A栋301。

法定代表人:梁美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松清,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新梅,女,1991年2月21日出生,住山西省吕梁地区汾阳市。

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新梅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