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1438号 原告:沭阳惠而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沐阳县巴黎新城第55号商铺合112806号。
法定代表人:张子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岩,江苏恒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华区至美丽化妆品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荆竹中路199号11栋1楼4号。
经营者:马晓玲。
原告沭阳惠而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成华区至美丽化妆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
原告沭阳惠而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交、缓交、免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沭阳惠而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