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317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龙也,江苏锦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浦口区永嘉百货超市店,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永宁镇街道。
经营者:郝加齐。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浦口区永嘉百货超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原告未按规定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现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未交纳本案的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