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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与许能霞侵害商标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10执1844号
案件名称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与许能霞侵害商标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许能霞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沪0110执1844号申请执行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钟睒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许能霞,女,198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本院在执行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许能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款项60,920元及相关利息。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身权利,申请执行人撤销本案执行的申请现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沪0110民初23580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郑旭珏审 判 员 顾文洁审 判 员 徐竹林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杜凡非书 记 员 陈鲁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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