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知民初124号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坦背胜龙村。
法定代表人:邓颖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江县通济镇美家福超市。
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通济镇人和西路4号。
主要负责人:李建龙,该超市经营者。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江县通济镇美家福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