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知民初41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经济开发区嘉昊卫浴批发部,经营场所湖南省怀化市经济开发区农副产品市场A区13栋112号。
经营者:徐海,男,198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经济开发区嘉昊卫浴批发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文滔审 判 员 谢 晋人民陪审员 言京华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法官助理周政国书记员李峻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