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浙03民初836号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144780886U。
法定代表人:阮学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忠管五金批发店,经营场所江西省九江市九江经济开发区柴桑市场D栋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406MA36LNWA01。
经营者:徐凤,女,汉族,1978年9月30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
被告:上海公牛鸿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沈砖路建新221号2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664300735F。
法定代表人:李岩妹,经理。
被告:李岩妹,女,汉族,1963年11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振宇,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慈溪公牛公司)为与被告忠管五金批发店、上海公牛鸿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公牛公司)、李岩妹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起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4月21日、2020年5月7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慈溪公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忠管五金批发店、上海公牛公司、李岩妹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振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慈溪公牛公司诉请法院判令:1.忠管五金批发店、上海公牛公司、李岩妹立即停止侵害第7204104号“”、第7218670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忠管五金批发店赔偿慈溪公牛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万元;
3.上海公牛公司、李岩妹连带赔偿慈溪公牛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00万元;
4.上海公牛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与慈溪公牛公司“公牛”字号相同或相似的企业名称,并变更其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包含任何与“公牛”相同或相似的字样;
5.忠管五金批发店、上海公牛公司、李岩妹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慈溪公牛公司是第7204104号“”、第7218670号“”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公牛”系列产品在市场上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忠管五金批发店在其经营场所大量销售标有近似涉案标识的开关和插座,产品上标注的生产商为上海公牛公司。
上海公牛公司生产销售外包装含有“公牛”字样的企业名称的侵权产品,其曾因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被慈溪公牛公司起诉并判决,后怠于履行判决书内容,继续使用含有“公牛”字样的企业名称,在全国范围生产、销售标有与慈溪公牛公司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识的同类产品,并且销售范围广,数量巨大,行为恶劣,主观恶意明显。
李岩妹为上海公牛公司一人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其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应与上海公牛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中,慈溪公牛公司撤回诉请4,但仍旧主张上海公牛公司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应在判赔金额中予以考量。
忠管五金批发店、上海公牛公司、李岩妹共同答辩称:1.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系对上海公牛公司注册商标的合理使用,忠管五金批发店、上海公牛公司、李岩妹不构成侵权;
2.慈溪公牛公司要求的赔偿金额过高,上海公牛公司没有直接生产行为;
3.上海公牛公司的企业字号系经工商核准注册,其对企业字号的使用为合理使用;
4.忠管五金批发店所销售的产品均有合法来源,且以正常的价格进行销售,不存在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主观故意,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5.李岩妹没有以个人名义占用上海公牛公司经营的货款和财产,不应当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经审理,本院对慈溪公牛公司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
忠管五金批发店、上海公牛公司、李岩妹提供的第15684397号“”商标注册证及第13064691号“”商标信息打印件,慈溪公牛公司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经审查予以采信,并将在判决理由部分对其证明目的能否成立予以评述。
忠管五金批发店、上海公牛公司、李岩妹提供的其他证据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慈溪公牛公司是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公牛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成立于1995年1月5日,注册资本3066万元,经营范围包括家用电力器具、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电线、电缆、五金工具、电工器材、电器配件、接插件、塑料制品、五金配件、照明灯具、电光源、灯用电器附件及其他照明器具制造、加工、批发、零售等。
涉案第7204104号“”商标、第7218670号“”商标分别于2010年10月28日、2010年10月23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类别均包括电开关、插头、插座等,目前处于有效期限内。
上述两枚商标现商标权人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月4日,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授权许可书,授权慈溪公牛公司在核定使用商品上使用第7204104号“”、第7218670号“”两枚注册商标,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上海公牛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李岩妹,成立于2007年7月5日,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经营范围为销售电子元器件、电器产品及零配件、五金家电、灯具及配件、装潢材料、厨卫配套用具,电子产品加工。
忠管五金批发店系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16年7月19日,经营范围为水电安装、建筑材料、电线电缆、开关、插座、灯具、电线、配电箱、五金标准件、劳保用品批发。
“公牛”企业字号、商标、产品相关的荣誉及知名度事实包括:1999年,天津市质量检验协会认定“公牛”组合插座为99推荐品牌;
浙江省贯彻《产品质量法》办公室、质量时刊杂志社认定慈溪公牛公司为2001年浙江省“维护品牌打击假冒”示范单位;
2001年5月19日,《中国产品质量报》报道“公牛”品牌插座市场综合占有率超过20%,居全国首位;
2002年,中国质量检验协会认定“公牛插座”为全国质量稳定合格产品;
2005年9月,宁波市人民政府认定“公牛牌转换器(≤250V)(中式插头插座)”为宁波市名牌产品;
自2005年9月起,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连续多年认定“公牛(电器)”企业商号为浙江省知名商号;
2005年12月8日,中国电器工业协会认定慈溪公牛公司的“GN系列移动式插座”为质量可信产品;
2006年,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公牛牌智能化插座”为浙江名牌产品;
2009年9月10日,中国电器工业协会认定慈溪公牛公司的“G01(86型)系列家用固定式开关、家用单相插座”为质量可信产品;
2010年7月,中国电器工业协会认定公牛集团有限公司为会员单位;
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评定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移动插座为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2019年-2021年);
公牛集团有限公司的第942664号“”商标自2011年起多次被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并多次被评为省市著名商标。
2013年至2014年间,公牛集团有限公司与多家公司签订合同,约定通过高速公路广告牌、电视广告、网站、微博、杂志等多种媒介宣传“公牛”产品、商标,并支付大量的的广告宣传费用;
2018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其作出的《关于认定“公牛BULL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中认定公牛集团有限公司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9类电开关、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电接头)商品上的第7204104号“公牛BULL及图”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9年8月19日,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忠管五金批发店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标注“上海公牛鸿业贸易有限公司”字样及“”标识的各种不同型号墙壁开关79箱(共7900个)及排插183个。
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现场发现的上述商品实施扣押,并于2019年11月8日作出九市监向商处字[201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记载:1.以上述依法扣押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为基数,计算忠管五金批发店违法经营额为11335.5元;
2.2016年8月左右起忠管五金批发店与上海公牛公司保持上述商品供销关系,且曾因销售侵犯“公牛”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墙壁开关于2016年8月24日被九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予以行政处罚;
3.忠管五金批发店陈述扣押商品系从上海公牛公司购进。
上海公牛公司亦承认上述商品由其提供。
2013年至今,浙江、湖南等地的法院就慈溪公牛公司诉上海公牛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作出多个生效判决,对慈溪公牛公司的商标及字号权利予以司法保护。
其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浙知终字第280号民事判决已对原一审判决上海公牛公司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公牛”字号行为的判项予以维持。
另查明,第15684397号“”商标的注册人为上海公牛公司,注册有效期限自2015年12月28日至2025年12月27日。
该商标原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9类的电开关、插头、插座等,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对第15684397号商标在电开关;
断路器;
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
配电箱(电);
调光器(电);
电门铃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第13064691号“”商标的注册人为上海公牛公司,注册有效期限自2015年3月7日至2025年3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9类的内部通讯装置、电度表、分线盒(电)。
庭审比对中,慈溪公牛公司主张被诉侵权标识“”的“”部分与涉案两枚商标的“”部分构成近似,“BLILLHE”部分的前半部分与涉案两枚商标“BULL”亦构成近似,且涉案两枚商标中的“公牛”文字对应的英文也是“BULL”,故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两枚商标整体构成近似。
另外,慈溪公牛公司主张上海公牛公司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上海公牛鸿业贸易有限公司”字样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忠管五金批发店、上海公牛公司、李岩妹认为被诉侵权标识中的“”部分与涉案商标的“”部分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其中的“GOBONN”“BLILLHE”部分均系上海公牛公司经核准的注册商标,故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两枚商标存在巨大差别,不构成侵权;
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的“上海公牛鸿业贸易有限公司”字样系对上海公牛公司企业名称的合理使用,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院认为,涉案第7204104号“”、第7218670号“”商标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慈溪公牛公司经涉案商标权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根据本案认定被诉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本案应适用2019年1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及2019年4月23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为开关、排插产品,分别与涉案两枚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开关、插座属于相同商品。
经比对,涉案第7204104号“”和第7218670号“”商标的主要部分为“”“BULL”和“公牛”等图案或文字,且通过使用已与商标权人建立了稳定的联系,具有较强的显著性。
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的“”标识,其中“保护家电·保护人”部分字体较小,起到主要识别作用的是“”和“BLILLHE”的组合。
“BLILLHE”与“BULL”虽然在字母数量上不同,但字母组合后的书写效果近似,特别是其与近似牛头的图形“”结合使用,整体上与第7204104号“”和第7218670号“”商标构成近似。
忠管五金批发店、上海公牛公司、李岩妹主张被诉侵权标识系对第15684397号“”和第13064691号“”商标的合理使用,但该两枚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类别均不包括开关、插座产品,上海公牛公司的不规范使用易使普通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本院对该点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本案认定的事实,忠管五金批发店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包装上标注“上海公牛鸿业贸易有限公司”字样,且上海公牛公司承认被诉侵权产品系由其提供,应认定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者系上海公牛公司。
上海公牛公司辩称自己没有直接生产行为,但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上海公牛公司未经许可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忠管五金批发店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对涉案两枚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因已有生效判决认定上海公牛公司注册使用其企业名称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判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公牛”字号的行为,慈溪公牛公司可向相关法院就该判项申请执行,本院不予重复评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六项规定,侵害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本院对慈溪公牛公司要求上海公牛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侵害涉案商标权产品及赔偿损失的诉请予以支持。
因慈溪公牛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以及上海公牛公司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亦无相应许可使用费作为参照,本院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上海公牛公司的赔偿金额为30万元:1.涉案第7204104号“”、第7218670号“”商标及“公牛”字号在开关、插座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2.上海公牛公司曾因生产、销售侵害慈溪公牛公司商标权的行为被生效判决认定构成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但上海公牛公司仍旧持续使用其企业名称,主观恶意明显;
3.涉案工商查处的各种不同型号墙壁开关7900个及排插183个,侵权后果严重;
4.慈溪公牛公司为制止侵权必须支出的合理开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上海公牛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李岩妹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财产与上海公牛公司财产相互独立,本院对慈溪公牛公司要求李岩妹与上海公牛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请予以支持。
忠管五金批发店作为销售商,尽管上海公牛公司认可侵权产品系其提供,但忠管五金批发店应当知晓涉案两枚商标在行业中的知名度,且其还曾因销售侵犯“公牛”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墙壁开关于2016年8月24日被九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予以行政处罚,其在销售侵权产品时应具有更大的注意义务。
故忠管五金批发店关于其销售的产品均有合法来源且不存在销售侵权产品的主观故意的辩称,本院不予采纳。
忠管五金批发店销售侵害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构成商标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本院综合考虑忠管五金批发店的经营规模、侵权产品数量、主观恶意等因素,确定忠管五金批发店赔偿慈溪公牛公司5万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第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公牛鸿业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第7204104号“”、第721867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二、被告忠管五金批发店立即停止销售侵害第7204104号“”、第721867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三、被告上海公牛鸿业贸易有限公司、李岩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30万元;
四、被告忠管五金批发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5万元;
五、驳回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200元,由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负担9620元,被告上海公牛鸿业贸易有限公司、李岩妹共同负担11640元,被告忠管五金批发店负担19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郑 晔人民陪审员 郑莉珍人民陪审员 朱进龙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林璐瑶代书 记员 王可可附文:一、不履行裁判惩戒后果警示1.【追究刑事责任告知】义务人拒不报告财产、虚假报告财产、违反限制消费令,义务人或其他相关人员拒不腾退涉案房屋、土地,或具有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虚假诉讼、拒不交出执行标的或财产等抗拒执行行为的,法院将视情予以罚款、拘留;
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自诉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报告财产义务、拒不履行后果告知】执行期间,义务人必须向执行法院如实报告财产,拒不报告又不履行的,法院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入境、罚款、拘留等措施;
义务人报告财产不实的,法院将予以罚款、拘留;
单位为被执行人,可视情同时对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予以罚款、拘留。
3.【交付车辆义务告知】义务人应当将名下的车辆等动产移交执行法院。
拒不移交的,法院将予以罚款、拘留;
确有正当理由无法移交的,义务人应当向执行法院书面报告车辆等动产的权属和占有、使用等情况。
4.【限制消费、强制执行措施告知】案件立案执行后,人民法院将对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措施(含禁止乘坐飞机、G字头高铁、在星级以上酒店消费、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并有权对义务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强制性措施。
5.【特殊身份执行措施告知】义务人具有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职人员等特殊身份,执行立案后拒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将向其所在单位及纪律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通报失信行为,并严格采取惩戒、制裁措施。
6.【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执行费用告知】案件立案执行后,义务人除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外,还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直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并应承担执行费和因执行程序产生的申请执行费、评估费、保管费等。
7.【强制执行信用污点告知】义务人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一旦案件立案执行,义务人的被执行信息将成为信用污点,并被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各级信用信息平台记录在案。
二、执行风险告知1.【申请保全、提供线索告知】权利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申请对义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尽可能地调查了解义务人的财产状况以及下落情况,积极向法院提供义务人的财产、下落线索,以提高财产保全和送达效率,提升生效法律文书的实际执行效果。
2.【申请破产权利告知】权利人发现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直接向企业住所地法院提出破产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3.【权利人申请执行期限告知】义务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权利人应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或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4.【执行不能风险告知】申请执行具有执行风险,权利人应当有执行风险意识。
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执行,如义务人已丧失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能力,且权利人又无法对义务人进行财产举证,将可能导致案件无法执行到位。
这种后果是法院与权利人都不愿意发生的,但这是当事人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在执行阶段的继续,权利人应知悉并理解此类执行不能的风险。
注:义务人是指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债务人、被执行人;
权利人是指享有生效法律文书赋予权利的债权人、申请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