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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温州市龙湾状元粮品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3民初896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温州市龙湾状元粮品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温州市龙湾状元粮品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民初896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阳铭,浙江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龙湾状元粮品便利店,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工业区盛达路****会信用代码92330303MA2CNEJT34。

经营者:汪胜燕,女,1978年2月7日,汉族,住浙江省嘉县沙头镇霞山村殿上路2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德利,男,系汪胜燕丈夫。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龙湾状元粮品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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