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3执179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习水县阿文日用百货店。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3民初11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习水县阿文日用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因被执行人习水县阿文日用百货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习水县阿文日用百货店、穆伦海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元;
二、采取前款执行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该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