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2576号原告:刘义成,男,汉族,1982年2月22日生,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栋,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航,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燎原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菱塘乡星月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荣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滨,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正卿,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掖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丹霞东路**。
法定代表人:张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义成与被告扬州燎原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张掖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义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义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义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