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973民初2148号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上海市漕河泾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汪海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剑锋,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洁婷,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樟木头合隆文具店,地址为广东省东莞市×××××××××××××。
经营者:陈晓武,男,197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东县××××××××××××××××,公民身份号码为445××××××××××××911。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樟木头合隆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21年1月15日向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单》,要求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
但原告没有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也没有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的申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