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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王慧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1791民初535号
案件名称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王慧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王慧金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91民初535号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三香路159号嘉登大厦六楼C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7380849331。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

被告:王慧金,女,汉族,1995年2月26日出生,住山东省成武县。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慧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振鸿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练 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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