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791民初536号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7380849331。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艳雷,男,汉族,1984年10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东明县。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远方公司)与被告王艳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昆明远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艳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昆明远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在“拼多多”网销售商品名称为“舒霖去屑洗发水正品植物去头皮屑止痒头痒头皮癣控油无硅油洗发露”的商品中使用“舒霖”商标的侵权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00元。
事实与理由:原告成立于2002年6月,是从事傣医药研发的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产品有屑净发用洗剂、护手甘油、人体润滑剂、洁阴洗剂、补水喷雾等。
原告于2010年注册取得第3类“舒霖”商标,注册号为×××36,核定使用商品为化妆品、防汗剂等,有效期至2030年8月20日;
另于2019年注册取得第3类“舒霖”商标,注册号为×××0A,核定使用商品为染发剂、烫发剂、护发液等,有效期至2029年1月20日。
被告在拼多多电商平台注册了“素颜淑女美妆店”店铺。
该店铺中商品“舒霖去屑洗发水正品植物去头皮屑止痒头痒头皮癣控油无硅油洗发露”销售中有将注册商标“舒霖”作为商品名称使用、将注册商标“舒霖”作为关键词用于检索链接、在产品介绍图片中使用注册商标“舒霖”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望判如所请。
被告王艳雷未作答辩。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商标注册证、商标局官网状态、涉案商标的网页宣传材料、经过可信时间戳认证的网店侵权商品网页截图、拼多多电商平台提供的店铺经营者信息等证据。
根据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原告是从事傣医药研发的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产品有屑净发用洗剂、护手甘油等。
原告于2010年注册取得第3类“舒霖”商标,注册号为×××36,核定使用商品为化妆品、防汗剂等,经续展有效期至2030年8月20日;
另于2019年注册取得第3类“舒霖”商标,注册号为×××0A,核定使用商品为染发剂、烫发剂、护发液等,有效期至2029年1月20日。
被告王艳雷在“拼多多”电商平台注册了“素颜淑女美妆店”店铺,在商品名称“舒霖去屑洗发水正品植物去头皮屑止痒头痒头皮癣控油无硅油洗发露”(商品ID:8911166691)的销售中有将“舒霖”作为商品名称使用、作为关键词用于检索链接及在产品介绍图片中使用的行为。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取得注册号为×××36、×××0A的“舒霖”商标专用权,且在有效期内,其基于该商标所享有的权利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
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的“舒霖”标识与原告享有的“舒霖”注册商标的商标文字、字体均相同,且原告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被控侵权产品系同系列商品,一般公众在购买被控侵权产品时,足以导致其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因此,被告未经原告的许可,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舒霖”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因涉案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本院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及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后果及原告为调查、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必然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昆明远方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000元。
对于昆明远方公司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一)(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和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艳雷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在“拼多多”电商平台上店铺名为“素颜淑女美妆店”销售的“舒霖去屑洗发水正品植物去头皮屑止痒头痒头皮癣控油无硅油洗发露”商品中使用“舒霖”商标的行为;
二、被告王艳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支付维权合理支出人民币2000元;
三、驳回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艳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