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26296号原告:上海中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钟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馨云,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月领五金店,经营场所上海市闵行区。
经营者:张月领。
原告上海中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闵行区月领五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中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上海中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中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原告上海中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欣元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严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