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民初545号原告: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龙岗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李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益鹏,浙江浙杭(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燕琴,女,197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原告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蔡燕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
原告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