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执12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雷正举,男,1954年05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江陵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福汇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霆路58号豪迈高新技术园5栋第3层,组织机构代码:34248384X。
法定代表人:陈文。
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1民初125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雷正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0000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为人民币5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完成了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不动产、股权、收益类保险等查询。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与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20日将上述执行情况在浙江移动微法院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财产线索,同意本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止到今日,被执行人还欠债务40500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该债务。
综上,被执行人深圳市福汇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现已无可执行的财产,且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终结本院(2020)浙01执1236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