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8898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阳阳,上海美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茉,上海美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君惠,女,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培英,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由,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君惠、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传票通知原告开庭,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的,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35元,减半收取计317.5元,案件公告费26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欣元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严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