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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7刑初24号
案件名称毛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毛某某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沪0107刑初2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毛某某,女,198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

按照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决定,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刑诉〔2020〕3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21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起,被告人毛某某经与陈**飞(另案处理)联系,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的各类珠宝首饰后,将其中部分首饰加价对外销售。

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间,被告人毛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向微信名称为“陈小甜”、“严俊杰”等人员销售假冒“卡地亚”、“伯爵”、“梵克雅宝”、“蒂芙尼”注册商标的手镯、戒指、项链、手链等首饰,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59100元(币种下同)。

2019年12月5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毛某某抓获。

被告人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另案被告人陈**飞的供述及微信截图、转账明细,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鉴定报告,商标注册证,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截图、销售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及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加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

被告人毛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毛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

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毛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毛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及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向颖人民陪审员  忻杰人民陪审员  沈梦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法官 助理  柳燕书 记 员  柳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犯罪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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