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4民初59940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注册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颖哲,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锦浓,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优品优购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新洲中心村新洲九街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DF9P70X。
经营者:潘晓涛。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诉被告深圳市福田区优品优购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137.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