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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26597号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珏虞五金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26597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哲,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佶,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珏虞五金经营部,经营场所上海市奉贤区。

投资人:杜永灿,男,197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珏虞五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

后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秋雨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 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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