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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合川区富源玻璃器皿厂、义乌软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浙01民初152号
案件名称重庆市合川区富源玻璃器皿厂、义乌软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重庆市合川区富源玻璃器皿厂;义乌软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民初152号 原告:重庆市合川区富源玻璃器皿厂,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清平镇瓦店村。

法定代表人:李中立,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先莉、孔玲珑,重庆中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软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宗泽北路525号泽宇电子科技园B座801。

法定代表人:徐芬芬。

原告重庆市合川区富源玻璃器皿厂与被告义乌软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重庆市合川区富源玻璃器皿厂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合川区富源玻璃器皿厂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合川区富源玻璃器皿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738元,减半收取369元,由原告重庆市合川区富源玻璃器皿厂负担。

原告重庆市合川区富源玻璃器皿厂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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