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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贵州仁怀另加酒业股份公司、贵州黔醉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307民初2925号
案件名称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贵州仁怀另加酒业股份公司、贵州黔醉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贵州仁怀另加酒业股份公司;贵州黔醉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平湖吉泰烟酒贸易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7民初2925号原告: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李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汉光,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仁怀另加酒业股份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

法定代表人:李双喜。

被告:贵州黔醉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

法定代表人:赵仕杰。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平湖吉泰烟酒贸易行,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

经营者:彭汉雄,男,1971年06月08日出生,汉族,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原告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仁怀另加酒业股份公司、贵州黔醉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平湖吉泰烟酒贸易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1月07日立案,并于同年1月11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于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原告未在上述指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法应当按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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