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渝0103民初30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67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被告:蔡学磊,男,汉族,1978年7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学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