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92知民初85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红,河南劳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密市丽辉通讯店,住所地新密市青屏办事处长乐路530号。
经营者:李耀辉。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密市丽辉通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