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102刑初615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星巴克公司(STARBUCKSCORPORATION),住所地美国华盛顿州西雅图犹他道**,系本案被害单位。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庆,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光,男,1976年5月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捕前住。
2020年7月2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7月16日经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郭立兵,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石长检二部刑诉[2020]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鑫、李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光及其辩护人郭立兵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0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陈光在未取得星巴克公司代理权的情况下,在石家庄市长安区“巢品旗舰店”销售高仿星巴克杯子。
经鉴定“巢品旗舰店”内销售的星巴克杯子均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
结合“巢品旗舰店”京东后台销售订单记录及陈光的供述,共销售高仿星巴克商标的杯子的销售金额为110000余元,获利3万余元,经对在其办公室查扣的高仿杯统计,尚未销售货值金额为79000余元。
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电子数据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光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光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主要提出:1、被告人陈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
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陈光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星巴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庭审后提交代理词提出:1、被告人陈光在京东平台通过“巢品旗舰店”和“巢品官方旗舰店”两个渠道销售假冒商品,陈光在在公安机关接受讯问时隐瞒了其在“巢品官方旗舰店”中的犯罪事实。
2、被告人陈光在“巢品旗舰店”中销售商品的销售额高达370330.84元,属于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情形,3、被告人不具有悔罪情节,不应适用缓刑,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陈光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量刑。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陈光在未取得星巴克公司代理权的情况下,在石家庄市长安区“巢品旗舰店”销售高仿星巴克杯子。
经星巴克公司鉴定,该“巢品旗舰店”内销售的星巴克杯子并非星巴克公司授权生产的产品。
结合“巢品旗舰店”京东后台销售订单记录及被告人陈光的供述,共销售高仿星巴克商标的杯子的销售金额为11万余元,获利3万余元,经对在其办公室查扣的高仿杯统计,尚未销售货值金额为79000余元。
另查明,1、被告人陈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2020年7月1日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青园街派出所民警于石家庄市长安区桃园小区2排1号将被告人陈光抓获。
3、侦查机关现扣押蓝紫渐变色星巴克吸管杯252个、白色星巴克牌92款296个、白色外观粉色内饰星巴克牌樱花杯204个、黑色星巴克甄选杯143个、黑色星巴克南瓜杯132个、白色星巴克南瓜杯262个、粉紫色星巴克猫爪杯303个、白咖色星巴克牌铜章杯180个、白色星巴克店内专用杯483个。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陈光的供述,栗瑞鹏的陈述,证人贾某、杨某、任某、冯某、邢某证言,检查笔录,接受证据清单,星巴克公司授权委托书、公证书、鉴定报告,巢品官方旗舰店淘宝店铺截图,订单成交数据,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样品杯照片,关于扣押物品价值的情况说明,关于成交总金额的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信及现实表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光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11万余元,数额较大,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侦查机关查获被告人陈光未销售的高仿星巴克杯,系犯罪未遂。
星巴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提出“被告人陈光在侦查机关未如实供述,其销售数额高达370330.84元”的意见,经查,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销售数额系结合京东后台销售订单记录等证据得出,并非仅依据被告人陈述,故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陈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陈光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且其司法机关经审前社会调查,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故本院对被告人陈光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对被告人陈光违法所得3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三、侦查机关现扣押蓝紫渐变色星巴克吸管杯252个、白色星巴克牌92款杯子296个、白色外观粉色内饰星巴克牌樱花杯204个、黑色星巴克甄选杯143个、黑色星巴克南瓜杯132个、白色星巴克南瓜杯262个、粉紫色星巴克猫爪杯303个、白咖色星巴克牌铜章杯180个、白色星巴克店内专用杯483个,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