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1民初1907号原告:xx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肇东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被告:哈尔滨市香坊区XXX摊床,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经营者:xx。
原告xx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香坊区XXX摊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xx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xx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xx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xx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