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内蒙古小尾羊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好久不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0108民初2403号
案件名称内蒙古小尾羊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好久不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内蒙古小尾羊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好久不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8民初2403号原告:内蒙古小尾羊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文化路77号。

法定代表人:余佳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景寅,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好久不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建设北路党校十字路口东1号门店。

法定代表人:王瀚民。

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苏州街18号院2楼507。

法定代表人:穆荣均。

原告内蒙古小尾羊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好久不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

原告内蒙古小尾羊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内蒙古小尾羊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