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8民初2411号原告:内蒙古小尾羊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文化路77号。
法定代表人:余佳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景寅,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玉玉,女,199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临夏市。
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苏州街18号院2楼507。
法定代表人:穆荣均。
原告内蒙古小尾羊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文玉玉、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
原告内蒙古小尾羊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其已就涉案行为与被告文玉玉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故申请撤回对被告文玉玉、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小尾羊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小尾羊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计138元,由原告内蒙古小尾羊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