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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诚一锅(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民福老诚餐厅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0107民初1427号
案件名称老诚一锅(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民福老诚餐厅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老诚一锅(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民福老诚餐厅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京0107民初1427号原告:老诚一锅(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戴金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勤,北京志霖(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宾,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民福老诚餐厅,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兴寿村南280米。

经营者:邱芝,女,1982年4月7日出生,住山东省枣庄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明,男,北京民福老诚餐厅员工。

原告老诚一锅(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诚一锅公司)诉被告北京民福老诚餐厅(以下简称民福餐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老诚一锅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勤与被告民福餐厅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明到庭参加庭审。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老诚一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民福餐厅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老诚一锅公司第3308264号“城一锅”和第13935583号“老诚一锅”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民福餐厅赔偿原告老诚一锅公司经济损失60000元及合理开支11135元(包含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10000元、取证消费135元);

3.判令被告民福餐厅承担案件受理费。

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准许,老诚一锅公司放弃了对第3767134号“老诚一”注册商标主张权利。

事实和理由:老诚一锅公司享有第43类第3308264号“城一锅”和第13935583号“老诚一锅”注册商标专用权,自2004年经营至今,成为羊蝎子知名品牌。

民福餐厅在其经营的饭店门头使用了“老诚一锅”,菜谱使用了“老诚”,墙壁上使用了“老城”,预结单使用“老城一锅”,与前述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其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故老诚一锅公司诉至法院。

被告民福餐厅答辩称,不认可侵权。

民福餐厅执照就是“北京民福老诚餐厅”。

老诚一锅公司敲诈、歪曲事实,欺负人,曾经打电话要民福餐厅加盟要钱,和汽车碰瓷是一样的。

民福餐厅可以调解,就是老诚一锅公司太过分,比如“民福老诚”把“老诚”去掉可以。

老诚一锅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老诚一锅公司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定注册、受让有以下商标:其一,第13935583号“老诚一锅”商标,有效期为2015年3月14日至2025年3月13日,2016年9月5日核准注册人名义变更。

其二,第3308264号“城一锅”商标,2004年4月28日核准注册,2016年12月20日核准受让,有效期经续展至2024年4月27日。

前述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类别均为第43类包括“饭店、餐馆”等。

老诚一锅公司提供若干网络报道佐证知名度、影响力,并提交西宁店、拉萨店、延安店和房山拱辰店共四份加盟协议书和商标授权书佐证加盟费用标准作为经济损失赔偿数额参考,其中房山拱辰店加盟费为2018年至2023年五年150000元。

民福餐厅对涉案商标权属未提异议,对前述其余证据均未予认可。

2019年10月15日,老诚一锅公司委托代理人向北京市国立公证处申请进行了如下公证:2019年10月17日,在公证员和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老诚一锅公司指派的工作人员来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安四路标识“民福老诚一锅”字样的场所(标识“S21330”石碑附近),以普通消费者名义消费并取得《民福老城一锅预结单》一张和发票号码43912934、43912935、43912936、43912937及03801177《北京通用定额发票发票联》五张。

公证人员对现场及周边情况进行拍照,将照片打印件与前述所取得票据复印件附公证书,并将票据原件交老诚一锅公司工作人员收存。

针对上述公证过程,北京市国立公证处于2019年10月25日出具(2019)京国立内民证字第2814号公证书。

经核对公证书附件,其中显示:民福餐厅食品经营许可证;

店铺门头招牌为“民福老诚一锅”文字及圆形羊头图案;

菜谱载有“民福老诚”文字及包含“老诚一锅”文字的图案;

门帘载有“老城炖锅”文字;

预结单抬头载有“民福老城一锅”文字,金额为135元。

老诚一锅公司当庭展示美团APP搜索“老诚一锅民福”,相应店铺营业许可资质显示名称“北京民福老诚餐厅”、法定代表人显示“邱芝”并有地址、外观图片和评论内容的搜索结果,用以证明民福餐厅自2016年使用“老诚一锅”经营至今。

在庭审陈述中,民福餐厅认可前述公证取证店铺系其经营,认可前述公证书外观附图属实,但不认可侵权行为,认为去掉“民福”看“老诚一锅”属于断章取义;

对于美团APP搜索结果所示门头图片认可系其店铺,但不认可在网上开过店。

老诚一锅公司另提交委托代理协议一份作为合理开支凭证,并提交两份先例判决参考。

本院认为:依据在案商标注册证及续展、转让及变更证明,老诚一锅公司系两涉案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涉案商标均处于注册有效期内。

老诚一锅公司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根据(2019)京国立内民证字第2814号公证书、当庭勘验及庭审陈述内容,民福餐厅在门头、菜谱、预结单等处使用了与两涉案商标相同、近似的标识,使用方式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即属于商标性使用,所使用的商品、服务类别在两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类别范畴内,未经合法授权许可,其行为构成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两涉案商标相同、近似商标并易导致混淆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民福餐厅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因无涉案侵权行为所致实际损失或违法所得的切实证据,用作参考的商标许可使用费未提交实际履行凭证,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数量与知名度、涉案侵权商品和服务类别、侵权行为所在区域、店铺经营规模和经营时间以及侵权行为人主观过错等侵权情节,对老诚一锅公司所主张的经济损失赔偿数额予以酌定调整、部分支持。

在此基础上,结合在案单据和委托代理协议及委托诉讼事实对合理开支费用酌定予以部分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民福老诚餐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侵犯第3308264号和第1393558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北京民福老诚餐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老诚一锅(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000元及合理开支5000元,共计45000元;

三、驳回原告老诚一锅(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北京民福老诚餐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8元,由原告老诚一锅(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53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民福老诚餐厅负担9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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