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2民初6898号原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瑞斯日用品商行,营业场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前进二路93号彩虹城二楼B217。
经营者:邱泽银,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秋艳,北京博悦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榄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商业大道195号莲塘商务广场822室。
法定代表人:吕秀云。
被告:张静,女,1981年10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原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瑞斯日用品商行与被告广州市榄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张静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瑞斯日用品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瑞斯日用品商行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