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1民初4653号原告:北京望小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9号2号楼14层1406。
法定代表人:蔡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刚,北京刚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安达,北京刚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缘味主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工人体育场北路66号-1层8112。
法定代表人:张晗旸。
原告北京望小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缘味主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
原告北京望小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望小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望小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北京望小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