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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宏运升昌商贸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0105民初26753号
案件名称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宏运升昌商贸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宏运升昌商贸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5民初26753号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

法定代表人:高卫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宇琼,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宏运升昌商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柏街9号院2号楼1层113。

经营者:张力。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宏运升昌商贸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以双方庭前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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