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084民初5493号原告:高邮市鸭蛋行业协会,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城南新区中心大道**。
法定代表人:尤兆荣,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玮、徐涛,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彼得蕃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通策广场****法定代表人:阙歌。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iv>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高邮市鸭蛋行业协会诉被告杭州彼得蕃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
原告高邮市鸭蛋行业协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邮市鸭蛋行业协会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