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4民初6938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07)801。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TSENG,HUI-YIN),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艳宾,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乐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大沙头四马路**海印电器总汇首层B178法定代表人:林泽铭。
被告:马化健,男,198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乐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马化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已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