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鲁08民终64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发达,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宁市兖州区九牧厨卫专卖店,经营场所济宁市兖州区中御桥南路131号。
经营者:韩瑞峰,男,汉族,1975年11月20日出生,住兖州市。
上诉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牧公司)与上诉人济宁市兖州区九牧厨卫专卖店(以下简称兖州九牧厨卫)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九牧公司、兖州九牧厨卫均不服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2020)鲁0881民初18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九牧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兖州九牧厨卫赔偿九牧公司经济损失、商誉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30,000元;
2.判令兖州九牧厨卫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在认定兖州九牧厨卫构成商标侵权的情况下仅判决其赔偿九牧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5000元,该判赔金额过低,不仅无法弥补九牧公司遭受的实际损失,也远低于兖州九牧厨卫的获利。
1.涉案商标经九牧公司的使用、宣传,在卫浴行业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有巨大的商业价值。
九牧公司的卫浴产品已为了行业标杆,其中第4044548号商标已经被定为驰名商标。
2.兖州九牧厨卫之侵权行为,主观上存在恶意侵权,客观上侵权性质恶劣。
主观方面而言,兖州九牧厨卫具有明显的侵权恶意。
兖州九牧厨卫早已于2018年结束了与JOMOO九牧产品的经销关系,但是其仍然在其经营畅所内突出使用九牧公司涉案商标,在门头正面及侧面三处墙面的上方均突出使用“九牧”“JOMOO”商标标识,其中,有一侧墙面侧悬挂标有“JOMOO九牧卫浴”字样的广告牌。
很显然,兖州九牧厨卫在明知其没有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经营场所突出使用九牧公司涉案商标标识,具有明显的主观侵权恶意。
客观而言,兖州九牧厨卫侵权时间长、侵权性质严重。
兖州九牧厨卫自2018年结束与九牧产品的经销关系至今已达两年之久,然而,在这两年间,兖州九牧厨卫并没有续订合同以获得经销九牧产品的授权许可,并在其明知自己无授权的情况下继续使用“JOMOO”“九牧JOMOO”商标标识,可见其侵权时间持续长,侵权性质之恶劣。
3.九牧公司不仅因兖州九牧厨卫的侵权行为遭受经济损失,而且支出取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用等维权成本,原审法院仅判决兖州九牧厨卫赔偿九牧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5000元不足以弥补九牧公司所损失。
恳请二审院综合考虑本案上述因素,支持九牧公司赔偿请求。
兖州九牧厨卫答辩称,兖州九牧厨卫没有因悬挂商标标识行为给九牧公司带来品牌损失,经济损失,也没有因悬挂商标标识获得非法收益,更不存在给九牧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因此请求依法驳回九牧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兖州九牧厨卫为九牧公司的品牌知名度提升做出了巨大的努力。
兖州九牧厨卫于2008年8月在兖州开设当地卫浴行业第一家品牌专门店:九牧洁具专卖店。
兖州九牧厨卫在经营九牧期间共计投入20万元以上,为九牧公司的品牌宣传,付出了巨大的资金及人力。
二、兖州九牧厨卫既没有主观恶意侵权,客观上也不是侵权行为。
1.兖州九牧厨卫现在经营场所使用的九牧公司的商标标识,其实是九牧公司及九牧公司代理商枣庄新鹏公司不履行合同以及协议之结果。
2.九牧公司称兖州九牧厨卫“没有续订合同以获得经销九牧产品的授权许可”没有法律依据。
一是兖州九牧厨卫不论销售的是九牧品牌产品,还是其他品牌产品,均没有法律规定需要同品牌所有人签订经销合同才能经销、销售。
二是兖州九牧厨卫是经批准设立的合法经营业户,经营产品的范围是国家工商部门批准,有合法的经营权,不需要渠道品牌的授权才能经销。
三是九牧产品为普通厨卫商品,我国法律没有必须经授权的特殊要求。
四是销售产品无需取得商标授权。
兖州九牧厨卫有大量库存九牧产品以及店内展示样品。
三、兖州九牧厨卫没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也没有给九牧公司造成任何经济损失,九牧公司诉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兖州九牧厨卫销售九牧公司生产的“九牧”产品,不存在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更不会给九牧公司的利益造成损失,九牧公司反而因此得到了销量,占用了市场,获得了收益。
九牧公司称遭受的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四、九牧公司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恶意诉讼,浪费国家司法资源,损害兖州九牧厨卫合法利益。
兖州九牧厨卫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2020)鲁0881民初1880号民事判决;
2.依法改判驳回九牧公司对兖州九牧厨卫的一审诉讼请求;
3.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九牧公司依法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
一、一审法院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认为兖州九牧厨卫在店面门头和广告牌上使用“九牧”“JOMOO”商标标识属于商标性使用行为,构成对九牧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该援引法律与认定事实之间存在混淆和偷换概念的逻辑错误,应予以纠正。
二、一审判决援引《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认定兖州九牧厨卫侵害九牧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存在法律适用上的严重错误。
在店面门头、广告牌上使用商标标识,是经营者对其经营范围或者销售商品种类等信息向公众进行提示或者告知的一种方式,在于提示或者告知公众本店销售有该商标的商品,不会给公众或者消费者造成误导或误认的结果。
三、一审判决混淆了商标侵权与商品经销的法律关系,认为经销关系终止,未经授权继续销售该商标商品或者在店面门关及广告牌上使用该商标标识就构成商标侵权。
兖州九牧厨卫认为是否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应以《商标法》的规定为依据,而《商标法》并没有以“经销关系是否存续”作为认定的条件或关联因素的规定。
九牧公司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侵权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对于兖州九牧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驳回。
九牧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兖州九牧厨卫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
2.判令兖州九牧厨卫赔偿九牧公司经济损失、商誉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30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兖州九牧厨卫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第4044548号“JOMOO九牧”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是九牧集团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11类:浴盆、便携式土耳其浴室、浴室装置、……中心暖气散热器、进水装置。
注册有效期自2006年5月28日至2016年5月27日。
2014年9月15日,该注册商标转让注册给九牧公司,后经核准续展有效期至2026年5月27日,该商标为驰名商标。
第1921065号“JOMOO”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是福建省南安市九牧轻工机械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11类:水龙头、压力水箱、地漏、……水净化装置。
注册有效期自2003年1月28日至2013年1月27日。
2014年9月13日,该注册商标转让注册给九牧公司,后经核准续展有效期至2023年1月27日。
第2001814号“JOMOO”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是福建省南安市九牧轻工机械有限公司,核定服务项目类别为第35类:推销(替他人)。
注册有效期自2003年2月21日至2013年2月20日。
2014年9月13日,该注册商标转让注册给九牧公司,后经核准续展有效期至2023年2月20日。
庭审中,九牧公司认可枣庄新鹏建材有限公司曾是九牧公司指定区域内的运营商。
兖州九牧厨卫曾与枣庄新鹏建材有限公司签订过JOMOO产品经销协议,并认可于2018年后未再继续JOMOO产品的经销关系,2018年后,其店内有其他品牌的产品在售。
兖州九牧厨卫注册成立于2013年9月4日,经营范围为零售卫生洁具、厨房用具、陶瓷。
2020年5月23日,九牧公司向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委托申请取证视频文件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出具认证证书,证明取证视频文件自申请时已经存在且内容保持完整、未被篡改。
取证视频文件显示:兖州九牧厨卫经营场所的门头正面及侧面三处墙面的上方均使用“JOMOO”或“九牧”标识,有一侧墙面外侧悬挂有广告牌,上面标有“JOMOO九牧卫浴”字样。
一审法院认为,兖州九牧厨卫受让取得第4044548号“JOMOO九牧”、第1921065号“JOMOO”、第2001814号“JOMOO”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注册商标在有效期内,事实清楚,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九牧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兖州九牧厨卫的经营范围与九牧公司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在其店铺门头上方及墙面外侧的显著位置使用九牧公司的“九牧”、“JOMOO”注册商标,具有广告宣传、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商标性使用行为,容易使公众产生混淆、误导公众认为兖州九牧厨卫及其销售的产品与九牧公司有特定联系,构成对九牧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相应法律责任,九牧公司的相应诉讼主张,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兖州九牧厨卫关于其系经授权许可经销九牧产品、系商品商标的指示性使用的观点,一审法院认为,兖州九牧厨卫已于2018年后结束了与JOMOO九牧产品的经销关系,其经营场所内已售卖非九牧产品的其他品牌的产品,继续使用JOMOO九牧商标已超过了授权期限。
兖州九牧厨卫在其店面显著位置突出使用九牧公司的注册商标,已超出了对所销售商品的商标的指示性使用、如产品自带的商标标识、与产品对应的标价签、产品配套说明书或产品配套介绍资料等的范围,不能认定为商标的指示性使用,兖州九牧厨卫的观点,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九牧公司未证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及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参照标准,故综合考虑商标声誉、侵权行为性质、侵权时间、后果、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等情节,确定赔偿数额为5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兖州九牧厨卫立即停止侵害九牧公司的第4044548号“JOMOO九牧”、第1921065号“JOMOO”、第2001814号“JOMOO”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拆除店面门头上的“JOMOO”、“九牧”商标标识及带有上述商标标识的广告牌;
二、兖州九牧厨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九牧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5000元;
三、驳回九牧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九牧公司负担200元,兖州九牧厨卫负担75元。
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经营者为了指明其所售商品的基本信息,可以正当使用他人注册商标。
但该指示性合理使用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对他人商标使用的形式、内容和程度应当保持在合理、必要的范围内,符合一般的商业惯例,不能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店铺与商标权利人存在直营或商标许可等关联关系。
本案中,九牧公司一审提交的视频资料、截图证据等证据显示,兖州九牧厨卫经营场所的门头正面及侧面三处墙面的上方均使用“JOMOO”或“九牧”标识,有一侧墙面外侧悬挂有广告牌,上面标有“JOMOO九牧卫浴”字样。
兖州九牧厨卫虽然曾与九牧公司的区域代理商签订过经销合同,但合同已经于2018年到期。
至2020年5月23日九牧公司取证时,兖州九牧厨卫仍继续使用“九牧”、“JOMOO”作为店招,且兖州九牧厨卫在一审庭审中认可其店内同时销售其他品牌的商品,兖州九牧厨卫在门店招牌及广告牌上使用了“九牧”、“JOMOO”,上述使用会对消费者造成该门店是九牧公司专卖店的混淆、误认,已经超出了合理使用范围,一审法院认定兖州九牧厨卫构成商标侵权,并无不当。
兖州九牧厨卫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侵权赔偿数额,九牧公司认为一审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过低。
本院认为,因九牧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受到的实际损失、兖州九牧厨卫的违法所得及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参照标准,故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之规定,综合考虑商标声誉、侵权行为性质、侵权时间、后果、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等情节,确定赔偿数额为5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九牧公司、兖州九牧厨卫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由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50元,济宁市兖州区九牧厨卫专卖店负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