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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与刘明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111民初920号
案件名称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与刘明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刘明展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920号原告: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龙岗路51号院4号楼2层289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3P。

法定代表人:李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海韵,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明展,男,199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原告知识产权的行为,具体包括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停止许诺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库存等,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140000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7日收到(2021)粤0111民初920号案的《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未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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