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920号原告: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龙岗路51号院4号楼2层289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3P。
法定代表人:李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海韵,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明展,男,199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原告知识产权的行为,具体包括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停止许诺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库存等,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140000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7日收到(2021)粤0111民初920号案的《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未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