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971民初92号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之二51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MA59D7PF67。
法定代表人:王伟,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梦雪,女,汉族,1996年5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兰考县××××××××1胡同16号,公民身份号码:410××××××××××××02X,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东莞可以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276L。
法定代表人:万昌怀,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丘敏,广东泰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可以工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中有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30000元变更为10000元。
原告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