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4025号原告:台州太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方德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艳霞,浙江维人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勇,浙江维人律师事务所。
被告:朱燕,女,199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原告台州太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朱燕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月*日立案。
原告台州太空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
并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台州太空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