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02知民初52号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茌平县振兴街道中心街3579号。
法定代表人:刘先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梦婷,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启林,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偃师市伊洛街道办事处智通百货商行。
住所地:偃师市伊洛街道办事处商都路印刷厂楼下东一门市。
经营者:刘志通,男,195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顾县。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偃师市伊洛街道办事处智通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