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2071民初25517号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东方市火车站出口南侧12#24层24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88B。
法定代表人:郑建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壹加壹商业连锁有限公司板芙商场,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沙埔队“蚝门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47X4。
负责人:何宇昕,该公司财务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炜炫,广东壹加壹商业连锁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天慧,广东壹加壹商业连锁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壹加壹商业连锁有限公司板芙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受理。
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的申请,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负担。